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808号原告付汝杰,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夏亚晓,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汝杰诉被告夏亚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汝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付汝杰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付汝杰负担。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延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