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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438号

冯金花诉曹福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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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438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文娟二〇一六年���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