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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28号

罗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28号原告罗某某,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廖 云

审 判 员  徐永松

人民陪审员  谢思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