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28号原告罗某某,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廖 云
审 判 员 徐永松
人民陪审员 谢思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