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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202号

罪犯唐照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202号罪犯唐照,男,汉族,1980年8月1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4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0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唐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