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408号申请人陶永富,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宝龙,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2016年8月4日本院受理了陶永富申请执行刘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刘宝龙自动给付给陶永富案件款4.78791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40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王立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