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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408号

陶永富与刘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永富,刘宝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408号申请人陶永富,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宝龙,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2016年8月4日本院受理了陶永富申请执行刘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刘宝龙自动给付给陶永富案件款4.78791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40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王立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