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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373号之一

罗世海与重庆六小时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世海,重庆六小时快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73号之一

原告:罗世海,男,199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六小时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上大田湾X号。

法定代表人:吕婧,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海与被告重庆六小时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小时快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告六小时快递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六支路6号天下城X幢X-X,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上大田湾X号。双方承包协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渝中区及南岸区,且双方未约定争议管辖法院。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工商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何 欣

代理

审判员  段静强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俊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