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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427号

龚利芳与孙增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利芳,孙增文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427号申请人龚利芳,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孙增文,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2016年8月16日本院受理了龚利芳申请执行孙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4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