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12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C区独立商业楼2号。法定代表人曲志勇,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候峰,系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建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55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誉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华、内蒙古天誉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