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某某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10万元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某某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盈丰C款”保险金568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师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