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988号原告陈丽军,女,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大同市。被告张身勤,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和江新泉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军与被告张身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军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75元,本院退还原告175元。(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文静张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