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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807号之一

莫南湘与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南湘,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南湘,女。被执行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24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8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武

审 判 员  田 武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叶心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