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453号原告陈秀娟,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秀娟,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黄信钦,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娟与被告陈秀娟、黄信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月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陈秀娟负担。
审判员 余 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佳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