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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453号

陈秀娟与陈秀娟、黄信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秀娟,黄信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453号原告陈秀娟,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秀娟,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黄信钦,男,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娟与被告陈秀娟、黄信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月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陈秀娟负担。

审判员 余 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佳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