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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921号

王俊昊与廖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俊昊,廖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921号

原告:王俊昊,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被告:廖春花,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昊与被告廖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廖春花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廖春花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廖春花的相关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俊昊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X区XX路的店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婧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