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初1415号
原告:唐焰,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彭一木,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高兰,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高强,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曾和英,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焰诉被告高兰、高强、曾和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兰、高强、曾和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焰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焰撤回对被告高兰、高强、曾和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00元,保全费1520.00元,合计3670.00元由原告唐焰负担。
审判员 漆杏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