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执第579号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第57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住新郑市郭店镇。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