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财保27号申请人谭晚明,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茶陵县人。被申请人彭新平,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茶陵县人。申请人谭晚明与被申请人彭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准备诉至法院。因被申请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和财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座落在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中心农贸市场房屋一栋予以查封。本案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公司茶陵县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保障日后判决顺利的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正当,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彭新平座落在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中心农贸市场房屋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温鑫
审 判 员 朱邦华
审 判 员 戴梓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刘卓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