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295号原告陈贤兵,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桂林,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帆晨实业有限公司(现名重庆市浪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支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陈远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兵与被告重庆帆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贤兵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贤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元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