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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693号

张学艳与郑英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艳,郑英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艳。被执行人郑英娜。申请执行人张学艳与被执行人郑英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荣成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郑英娜向张学艳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862.4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英娜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6元,由被执行人山东高绿水产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