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刑初4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瑞荣,无业。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4年4月被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被罚款人民币四百五十元;曾因赌博于2009年4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6年7月19日被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二十日。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6]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瑞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瑞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8日至17日,被告人严瑞荣在其居住的常州市天宁区翠竹新村27-2幢丁单元502室内,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先后3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严瑞荣在其上述居住的住房内,提供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史某吸食毒品冰毒1次。2、2016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严瑞荣在其上述居住的住房内,提供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史某吸食毒品冰毒1次。3、2016年6月17日晚,被告人严瑞荣在其上述居住的住房内,提供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戈某吸食毒品冰毒1次。2016年6月19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严瑞荣,在其住处查获并收缴冰壶1个。被告人严瑞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严瑞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严瑞荣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未到庭证人史某、戈某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尿样检测记录、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本院(2014)天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瑞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严瑞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瑞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瑞荣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严瑞荣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严瑞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30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兆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 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