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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897号之二

赵志龙与宫惠海、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龙,宫惠海,王丽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8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志龙,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东路。被执行人宫惠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龙与被执行人宫惠海、王丽华(2016)鲁1002民初29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9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慧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