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8民初1144号

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喜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喜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144号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姜英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光,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喜双,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喜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愿负担。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