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4592号
原告:帅国强,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
被告:郭振勤,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代理人:司礼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国强诉被告郭振勤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帅国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帅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帅国强减半负担。
审判员 姚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芬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