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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680号

叶玉丽与林伟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叶玉丽,林伟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680号原告叶玉丽,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刘勇兴,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民,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清华、谢燕,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叶玉丽与被告林伟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林伟民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讼争协议约定仲裁条款又约定法院起诉,该条款的效力在法院审理认定之前,思明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即便法院有管辖权也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协议的履行与否,影响讼争双方的股东资格,与公司有密切关系,该等与公司股东身份有关的纠纷,依据上述条款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讼争协议约定仲裁条款又约定或法院起诉,因此法院有权受理。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厦门市××××号,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林伟民提出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伟民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林伟民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燕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