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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行终611号

廖昌海与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拆迁失去宅基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昌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行终611号上诉人廖昌海,男,汉族,1948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廖昌海因诉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行初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廖昌海上诉称,其因拆迁失去宅基地,自建过渡房居住又被强制拆除,都江堰市蒲阳镇同义村主任曾兵将位于蒲阳镇的房屋借给上诉人妻子邹玉辉居住,此后政府以上诉人已居住安置房为由拒绝发放过渡费,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的事项为“判决确认拆除原告一家居住的板房及自建房,蒲阳镇同义社区村委会提供给原告的妻子邹玉辉居住的房屋是居住权置换,与《工业园区搬迁安置协议》的分房无关”,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崇州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琳珊

审 判 员  李加红

代理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露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