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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208号

何智敏邓云华与张春霞罗勇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云华,何智敏,罗勇,张春霞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邓云华,男,生于1976年7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何智敏,女,生于1981年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罗勇,男,生于1973年9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张春霞,女,生于1982年4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智敏、邓云华与被执行人张春霞、罗勇人格权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春霞、罗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智敏、邓云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霞、罗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綦法民初字第0367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毅

审判员 袁永鸿

审判员 刘利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延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