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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行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起与被执行人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起,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行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起,男,住址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大田县广平镇万宅村100号,组织机构代码:15586084-9。法定代表人张澄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起与被执行人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田劳仲案(2014)2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池 伟

审判员 范美平

审判员 陈源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英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