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751号
申请人:杨有顺
被执行人:高金岭本院在执行杨有顺与高金岭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