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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751号

杨有顺申请执行高金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有顺,高金岭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751号

申请人:杨有顺

被执行人:高金岭本院在执行杨有顺与高金岭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