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148号原告周月峰,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丽民,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周月峰与被告孙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月峰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丽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峰撤回对被告孙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