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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148号

周月峰与孙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月峰,孙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148号原告周月峰,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丽民,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周月峰与被告孙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月峰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丽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月峰撤回对被告孙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振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