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0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祖义,绰号“春义”,于贵州省赫章县,农民。2006年1月因收购赃物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于四川省江安县,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祖义、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祖义、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甘祖义及杨某、向某、邵某、龙某(均已判决)等人分别合股,在被告人杨某甲位于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烧开水小店等地,采用“筒子牌九”的形式,招徕冯某、张某、杨某乙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8万元以上。在该赌场中,陈某、邵某(均已判刑)坐桌角;杨某乙、钟某(均已判决)望风。其中被告人甘祖义、杨某甲系阶段性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赌场抽头人民币5万元以下,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祖义、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祖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甘祖义系累犯。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甘祖义辩解,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在赌场中也没有股份,其去赌场只是在那里赌几把捧捧场,其也不认识杨某、向某、邵某等人,他们的证言也不是事实。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甘祖义加入杨某、向某、邵某、龙某(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开设的赌场,先后在被告人杨某甲位于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永泰路烧开水小店等地,采用“筒子牌九”的形式,招徕冯某、张某、杨某乙等人聚众赌博。在该赌场中,陈某、邵某(均已判刑)坐桌角;杨某乙、钟某(均已判刑)望风。其中被告人甘祖义、杨某甲系阶段性参与开设赌场,在二被告人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头人民币5万元以下,被告人杨某甲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并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9日晚上,其老乡“小彬”打电话叫其去打“牌九”。当晚8点半左右,其开车到新浦镇老浦村的一个租房,看到租房里有很多人在赌“筒子牌九”,其中,有一个人在坐庄,还有一个年纪轻一点的人在做吃配,其他人以10元、20元在下注赌博,其也赌了几下。后来,那个人庄不做了,就由其坐庄了,其刚做了两把,民警就过来把其等人都带到了派出所。“筒子牌九”是以麻将牌的筒子比大小,一对最大,点数大的就赢钱。坐庄为一人,还有三个门头,每个门头上都可以下注,最少是5元,封顶是50元,对子是翻倍的。在其坐庄时,仍由同一个人帮其做吃配的,其总共带了500多元钱,输了250多元,还剩下200元左右。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9日晚19时多,其到新浦镇老浦村其老乡“三妹”的茶馆,看到有许多人在赌“筒子牌九”,其也赌了几把,输了五十元钱,后其就去打麻将了。过了一会,民警过来把其等人抓住。“筒子牌九”是由推庄和坐门头的人分别摸两张牌比大小,赌注有几个人押的比较大,下注都是五十元或一百元,有时几百元也有的,其和一些人下注是十元或二十元。坐庄的人赢钱了,就按赢钱金额的5%抽头钱。赌场里还有两个人是相对固定的,其中,一个是收头钱的,另一个是负责吃配的,还有几个人偶尔做一下吃配,做吃配的人负责抽头,头钱是放在桌角上的。这个场子是从2014年10月份开始搞“筒子牌九”的,几天后就停掉了。过了一个月左右,到12月底时又在这个茶馆弄了几天“筒子牌九”。后来,赌场又搬到其他地方弄几天。之后,又搬了回来。其在这个场子只赌了一次,输了五十元钱,其之前是去看看的,也不知道头钱是给谁的。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9日19时多,其到老乡“三妹”所开的茶馆去打麻将,发现那里没人打麻将,但有二十多个人聚在房间里赌“筒子牌九”,其过去看了一会后,以十元一次赌了两把,两次都赌输了。后其等人就去打麻将了,其是和一个姓王的女子拼的,在她打麻将时,其又去赌“筒子牌九”了,结果被民警抓住了。当时,有几个赌“筒子牌九”的人打的比较大,下注都是五十元或一百元,有时几百元也打的,其等人是十元或二十元玩玩的。赌场有两个人固定在做吃配,并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还有一个人偶尔做一下吃配,每次抽头的钱都是放在桌角的,因为其一般在那里玩一会就走了,不知道头钱是给谁的,只知道赌场是从元旦那几天开始的,其去打麻将时就顺便看一下。过了两三天后,赌场就没有弄了。四五天前,茶馆又开始赌“筒子牌九”了,其就过去看看,其是第一次去赌“筒子牌九”,只带了20元钱,但输掉了。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9日晚上8点多,其到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三姐”的茶馆后,看见一些人在打“筒子”,在下注的人当中,金额小的是十元或二十元,大的是一百元或二百元,其投注了二十元,还没有输赢,警察就过来了。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9日晚上7点多,其到老浦村一个叫金某的老乡所开的茶馆,并在房间里打“筒子牌九”。当时,其押了100元钱,赌场里由一个叫“小凯”的人在坐桌角,并按5%抽头,望风的是一个姓钟的人,名字其不知道。赌场的股东其看照片就能够认出来的。6.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9日晚上6点多,其在一个叫“金三姐”的老乡开的茶馆打麻将,后来被民警抓住了。7.同案犯杨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初,“代五”打电话对其说他参与了一个赌场,让其去赌博。后其去赌博输了钱,“代五”就说给其也安排1股,其加入时,股东有李某、“代五”、“春义”(指被告人甘祖义),地方是在新浦老浦村“代五”的茶馆南面100米左右东边烧开水小店里面一点的租房里,赌场开了二天后,就到“代五”的茶馆开了二天,之后,赌场又搬到了烧开水的小店里开了五六天,每天二场。这时,“肥肥”和“秋雄”也加入了股东。后来因为在烧开水的店里开赌场时,把搞假牌的人给打了,赌场就停掉了。到了2014年12月底,赌场又开始了。当时,赌场的股东有其、李某、“代五”、“肥肥”、“秋雄”、“马沙”、“龙二”、“刘三哥”、“贺五”。赌场先在“代五”的茶馆开了四五天,后到韩某家开了五六天,因为没人赌停了二天,之后又搬到了“代五”的茶馆。赌场从开始到最后一直由“邵二”和“小凯”两个人坐桌角,望风的是“大胡子”和“杨三疯子”二个人,但在2014年12月开始时,只有“大胡子”一人望风了。赌场按5%抽头钱的,一天基本上能抽2000多元,一开始钱是“代五”保管的,后来他身体不舒服,到2015年1月4日他回老家去后,就由“刘三哥”保管了。赌场下午和晚上各开一场,最少打50元,最大的门头打200元,里边最大的打400元。赌场有些人是1.5股,有些人是1股,其占1股,具体是由“代五”和“春义”在管的,其也不怎么清楚。在烧开水小店进去一点的租房里开了2天,其分到1200元,搬到茶馆里开了2天,其分到1400元,因为在烧开水的小店里打架了,钱赔给被打的人,就没有分钱。2014年12月底,在茶馆开了几天赌场,分了一次钱,其分到2000多元,在韩某家开赌场,分了2次钱,其一共分到3100元,搬回到茶馆后,其分了2000元,这些分到的钱都已扣除了坐桌角、望风、房东的钱,这些人都是每天赌场散掉后给他们200元或者300元。2015年1月4日,××就没股份了,“秋雄”和“马沙”在韩某家结束后退股了,“贺五”在被抓前一二天也退股了。在茶馆的时候场地费是给“代五”的老婆“金三姐”的,烧开水店里是给四川人杨某甲的,在韩某家钱是给谁的其不清楚。8.同案犯李某的供述,供认:其和代某、杨某、“贺五”、“肥肥”、刘某、“马沙”、“秋熊”、“张二”、“龙二”一起在新浦开赌场。赌场是被抓前10多天开始的,先在代某的茶馆开了三四天,到韩某家又开了五六天,后又在代某的茶馆里开了三四天就被抓了。开始时,股东就是其说的那几个人,“张二”是在韩某家结束前一二天退出的,“马沙”、“秋熊”是在韩某家结束的时候退出的,在被抓前一二天“贺五”也退出了。坐桌角的是“邵二”和“小凯”,望风的是“大胡子”和“杨三疯子”,在韩某家结束后“杨三疯子”就没有望风了,他们每天拿200元或者300元。赌场抽头为5%左右,具体抽了多少钱其不知道。头钱开始是由代某保管的,后来在韩某家的时候是由刘某保管的。其和代某占1.5股,其他人都是1股,代某回家后,他仍有1股,另外0.5股怎么分的其不清楚。其分到了三四次钱,总共五六千元,具体哪里分了多少钱其不知道了,所分到的钱都已扣除了坐桌角、望风和房东的钱。因为其和“张二”比较要好,分钱的时候“张二”不在,其给“张二”带了2次钱,钱是多少其想不起来了。9.同案犯向某的供述,供认:其和代某、“春义”(指被告人甘祖义)、“秋雄”、杨某、李某、张某、贺某、龙某、“马沙”、“刘三哥”一起在新浦开赌场。2014年11月初,李某等人先在代某的茶馆和烧开水小店里面的租房搞赌场,其在租房里赌过一次,后他们又把赌场搬到了烧开水的小店,因其输了很多钱,后“小凯”、李某、“邵二”就让其入股,其在第二天就入股了。之前的股东是代某、“春义”、“秋雄”、杨某、李某、“刘三哥”。在烧开水的店里开了三天,因第三天晚上有人搞假牌打架了,打架后赌场就停掉了。到了2015年元旦前后,“小凯”、李某、“邵二”跟其说赌场又要开始了,让其加入,赌场开在韩某家里,股东有代某、“秋雄”、杨某、李某、“刘三哥”、“马沙”、张某、贺某、龙某,其过去的时候代某已经回家去了,但他老婆“金三姐”偶尔也会过来一下,具体是代替他老公过来的,还是她来看看的其不清楚。在韩某家开了三四天后,因没人赌,赌场就停掉了。过了几天,赌场又搬到代某的茶馆开了三四天,后其等人就被抓了。赌场赌的是“筒子牌九”,每天二场,有一个人坐庄,还有三个门头,在门头没人坐的时候,股东就要参赌,并按抽头5%,一天基本上能抽4000多元,头钿开始是由代某保管的,后来是由“刘三哥”保管的。坐桌角的是“邵二”和“小凯”,他们负责洗牌、抽头。之前赌场有“大胡子”和“杨三疯子”两个人望风,后来,在韩某家开赌场时只有“大胡子”一个人望风了,当时只分过一次钱,其分了1050元,后搬到茶馆里也分了一次钱,其分了2200元。坐桌角和望风的人每天拿300元,房东好像每天拿500元。在烧开水小店里开赌场时场地费是给四川人杨某甲的,在茶馆里是给代某的老婆“金三姐”的,在韩某家给谁的其不清楚。在赌场被抓前的一二天,贺某口头上说不来了,不过人还是天天来的,“马沙”和“秋雄”在韩某家结束后就没来了。在韩某家开了二三天赌场,张某说赚不到钱,就退出了。10.同案犯陈某的供述,供认:其是从2014年11月初开始在赌场坐桌角的,赌场先在代某的茶馆里开了二三天,股东有代某、李某、杨某、“秋熊”,后在杨某甲烧开水的小店开了3天左右,“肥肥”也加入了,他刚加入,因为赌场里有人打架,赌场就停掉了。到了2014年12月底,其等人又在代某的茶馆里开了三四天赌场。当时,股东有代某、杨某、李某、“肥肥”、“秋熊”、“马沙”、“龙二”、“贺五”,后赌场搬到韩某家开了7天左右。这时,“刘三哥”、“张二”也加入了股东,他们是在韩某家的第一天就加入的。四五天后,“张二”就退出了。在韩某家结束后,过了几天,赌场在代某的茶馆又开了六七天,后就被抓了。“秋熊”、“马沙”最后是在茶馆开赌场的时候退出的,“贺五”是在结束前一二天退出的。“大胡子”是在2014年11月开始望风的,到了12月底,望风的是“大胡子”和“杨三疯子”两个人。到韩某家结束后,就只有“大胡子”一个人望风了,他们每天拿200元或300元。赌场按5%抽头,少的时候一天抽一千多元,多的时候一天抽三四千元,一共抽了7万元左右。坐桌角的每天拿200元或300元,有时候生意不好就不给了,其拿了四五千元。在茶馆的场地费是给代某的老婆金某的,在韩某家钱是让“龙二”去付的,“龙二”说钱是给韩某的老婆的,在烧开水的小店里钱是给杨某甲的,每天给他们200元或300元。11.同案犯邵某的供述,供认:其在赌场里是坐桌角的。赌场从2014年11月初开始的,先在金某茶馆南边点烧开水小店里面的一个租房开了二三天,后又到金某的茶馆开了二三天,之后,在烧开水的小店里开了三四天,后因赌场有人搞假赌,其等人就打了对方,这样赌场就停掉了。当时,股东有代某、李某、杨某、“刘三哥”、“肥肥”、甘祖义、“秋雄”。停了一个月左右,在金某的茶馆里赌场又开始了,其和“小凯”是坐桌角的,股东有代某、李某、杨某、“龙二”、“贺五”、“肥肥”、“刘三哥”、“秋雄”、“马沙”。茶馆里开了二三天后,在韩某家开了7至10天的样子,这时股东又多了一个“张二”,他参加了3天左右。赌场停了四五天后,又在茶馆里开了四五天就被抓了。“贺五”是在茶馆里开的最后一二天退出的,“秋雄”和“马沙”人没来过,具体有没有股份其也不清楚。赌场按5%抽头,少的时候一天抽一千多元,多的时候抽七八千,一共抽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其每天拿300元,有时候拿200元,一共拿了一万左右的好处费。房东的钱是其和“小凯”拿起来后给他们的,一天200元或300元。在茶馆的场地费是给金某的,烧开水的小店里是给姓“杨”的四川人的,韩某家的钱是交给“龙二”去付的,具体给谁其不清楚。之前“杨三疯子”和“大胡子”一起望风的,后在茶馆开赌场时,是“大胡子”一个人望风的,每天给他们200元或300元。12.同案犯龙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12月28日左右,其是在金某的茶馆开赌场时入股的,当时的股东有其、代某、李某、杨某、贺某、向某、刘某、马某、“秋雄”,坐桌角的是“邵二”和“小凯”,望风的是“大胡子”。后在韩某家开赌场时,张某也加入了。在韩某家结束后,马某、“秋雄”、张某都退出了。在韩某家的场地是其联系韩某租来的,费用是给他老婆的。在赌场搬回金某的茶馆直至被抓。期间,该赌场一共抽头六七万元,其非法获利八千余元。13.同案犯钟某的供述,供认:其从2014年11月份代某在茶馆开赌场时为赌场望风直至赌场被查获。平时,别人都叫其“罗二胡”或者“胡子”,与其一起望风的还有“杨三疯子”。当时,赌场的股东有代某等人。2014年12月底,在赌场重新开始时,股东有代某、“贺五”、“肥肥”、“龙二”、“刘三哥”、李某、杨某。其为赌场望风,一共拿了七千元左右的钱。14.同案犯杨某乙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初开始,其到代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里望风,赌场在烧开水的小店里打架前,其为该赌场望风10天,拿了9天的钱,金额共计为2700元。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犯杨某、邵某、龙某等人对开设赌场地点进行辨认的相关情况;各被告人之间进行互相辨认的情况;涉案证人对各被告人进行辨认的情况。其中,(1)经同案犯杨某、向某分别辨认,均指认甘祖义系其供述到的共同参与开设赌场的股东“春义”;指认杨某甲系其供述到的为赌场提供场地的烧开水小店的店主。(2)经同案犯邵某、龙某辨认:均指认甘祖义系各自供述到的人;指认杨某甲系在烧开水小店里搞赌场时的杨姓房东。1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明:(1)被告人甘祖义的前科劣迹及刑满释放时间等;(2)证人杨某乙、张某、冯某、钟某、李某、潘某等人均因本案参与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3)同案犯杨某、邵某、龙某、钟某等人均因本案参与开设赌场被判刑的事实。17.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1)2016年3月17日13时50分许,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野马川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在野马川镇农贸市场内抓获犯罪嫌疑人甘祖义。(2)2016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18.身份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9.被告人甘祖义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供认:其的外号叫“春义”。2014年11月份,在杨某甲烧开水的小店里开设赌场时,其去那里打过三次牌,在烧开水小店的附近的一个出租房里其去赌过一次。该赌场赌的是“二八杠”,股东除了代某外,其他人其不知道。在赌场坐桌角的是“邵二”和“小凯”,赌场按5%抽头的,在烧开水小店里赌场开了4天,白天和晚上各一场,一天能抽头2000多元,4天有1万元左右。这4天其每天都去的,有时候白天去,有时候晚上去。到了第4天晚上,赌场里发生了打架的事。打架后,在烧开水的小店里就没有弄赌场了。20.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份时,代某过来找其,意思是要在其小店里搞赌场,并答应给他一点场地费,大约100元一场的样子,其就同意了。后来,他们到其的小店搞“筒子牌九”开赌场,“筒子牌九”共有4个门头,赌注每门至少有三四百元,一般其不怎么去看。赌场连续搞了3天,每天上午、下午各一场。到了第4天晚上七八点钟,其在给小孩子洗澡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其下楼看到小店里没有人了,里面的桌椅板凳都被搞乱了。事后,其才知道刚才打架了。之后,他们就不到其店里搞赌场了。其知道该赌场的股东有李某、代某、“龙二”、“刘三哥”,“肥肥”(指向某)。另外,“春义”(指被告人甘祖义)、“龙二”、“刘三哥”经常在赌场里,“春义”每次都是跟代某一起来的,其不确定这些人是不是股东。赌场是按3%-5%抽头的,每场抽头有二千元左右,三四天下来抽头有至少一万元。在赌场中,坐桌角的是“邵二”,望风的是杨某乙和一个其不认识的人,他们每天收入二三百元。其为该赌场共提供场地4天,每场拿100元,有时候钱是放在桌子上的,有时候是代某给其的,但最后那场打架了,其就没有拿到钱,总共其拿了700元。关于被告人甘祖义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为证明本案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虽然,被告人甘祖义辩解其不认识同案犯杨某、向某等人,但同案犯杨某、向某均供述被告人甘祖义阶段性参与开设赌场并占有股份。同时,经同案犯杨某、向某辨认,也均指认被告人甘祖义系共同参与开设赌场的“春义”。另外,同案犯邵某、龙某虽未直接指认被告人甘祖义在开设赌场中阶段性占有股份,但也均能辨认出了被告人甘祖义。综上,被告人甘祖义对本案事实、证据所提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祖义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祖义、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祖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祖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甘祖义、杨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祖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甘祖义、杨某甲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越 骋
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
人民陪审员 丁 渭 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