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字第4693号
原告:方某,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山南。
委托代理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北京腾跃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腾跃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奇。被告二: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军被告三:中融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担保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安徽国际商务中心B座1901
法定代表人:王巨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北京腾跃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融业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