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231-11233号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4-B,组织机构代码680707674。法定代表人曹华益。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橙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翠竹路创达商务大厦611,组织机构代码:34285158-5。法定代表人王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橙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案中,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
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