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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1165号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晓薇、张雪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薇,张雪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165号

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

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

被告:刘晓薇,女,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

被告:张雪群,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薇、张雪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5元,退回原告255元。

审 判 长  徐荣根

人民陪审员  徐先良

人民陪审员  陈 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