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165号
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
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
被告:刘晓薇,女,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
被告:张雪群,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薇、张雪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5元,退回原告255元。
审 判 长 徐荣根
人民陪审员 徐先良
人民陪审员 陈 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