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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民初536号

(2016)川3433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俄雷木加,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3民初536号原告俄雷木加,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北街粮站。法定代表人罗金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俄雷木加诉被告冕宁县明珠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俄雷木加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俄雷木加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俄雷木加负担。

审判员  熊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