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2632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男。
被执行人:李治阳,男。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李治阳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6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62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