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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0126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戴坚,黄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戴坚,黄海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126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戴坚,男,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1008号金福大厦16M,身份证号码441602198006072254。被告黄海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4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573元由原告承担。本案保全费419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奕好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人民陪审员  刘紫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