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25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张学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美霞,永泰县霞拔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步旭,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永泰县人,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黄春香,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永泰县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黄步旭、黄春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以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22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樟人口征决(2015)霞拔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4088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5)霞拔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6)闽0125行审13号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对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5)霞拔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5)霞拔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永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樟人口征决(2015)霞拔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宜贤
审 判 员 陈淑玲
代理
审判员 侯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玮伟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