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8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强与被执行人刘冠华、刘俊林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冠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冠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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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冠华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11执8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强与被执行人刘冠华、刘俊林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冠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冠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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