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孙来前,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富城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际良,经理。
第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1813-3。
法定代表人:谢德湘,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皖0111执2478号孙来前申请执行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魏兆付清偿债务79887.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