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3072号
原告:韩国政,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瑞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政诉被告长春市瑞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政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国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国政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