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9200号
原告:周斌,男,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龙山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吴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周斌诉被告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柳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2015年10月5日分期购买一台手机,价款3799元。除了2015年10月5日支付了1000元,之后一直没有还款。到了第二个月,被告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现至今联系不上被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提前全额还款27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提前全额还款2499元(其中货款2199元,利息300元)。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吴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4、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和通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据4-5,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和通讯店无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来源合法,本院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被告吴勇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和通讯店(以下简称大和通讯店)以3199元价格购买了一台苹果5S手机。吴勇及大和通讯店约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3199元,前款1000元于购买手机当日支付,余款2199元从2015年10月5日至2016年4月5日分六期支付,每期利息50元,每月5号前支付416元。2015年10月5日,大和通讯店(个体户)的实际经营者是原告。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前款1000元,余款2199元及利息均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19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月利息50元,经核算已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本院对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被告以货款219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6个月的利息为263.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斌支付货款2199元及利息263.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柳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阮楚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