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29-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茂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牛巷口”狮山美食城综合楼四,组织机构代码06516537-5。
法定代表人:梁乃帮
被执行人:朱长胜,男,满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茂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长胜应归还借款115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4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号,本院委托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函复调查结果。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6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