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71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龙腾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良。委托代理人吕吉昌,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重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铎钧。申请人大连龙腾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重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2016年7月31日前应给付的6,7424.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所欠款项,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6年7月31日前应给付6,7424.95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万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