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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3民初70号

刘树森与豆得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树森,豆得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723民初70号原告刘树森,住博乐市。被告豆得胜,年龄55岁左右,原系温泉县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树森与被告豆得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豆得胜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豆得胜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树森诉称,2012年7月18日,被告找原告带人到温泉羊场场部安装楼房的自来水、下水道、井;8人共干了45天,工钱未付农民工,最后找到建设单位,温泉县建设局通过协调支付了一些,剩余的34877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一拖再拖,最后电话也打不通了。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向原告农民工工钱34877元;2、本案诉讼的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豆得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刘树森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庭审中提供下列证据:1、2013年12月10日由被告豆得胜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豆得胜拖欠劳务费34877元钱的事实。被告豆得胜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原告刘树森给被告豆得胜位于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场部楼房工地安装自来水、下水道。2013年12月10日,被告豆得胜向原告刘树森出具欠条,内容为:豆老板欠羊场工地2012年工人工资34877元。该欠条由被告豆得胜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刘树森给被告豆得胜位于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场部楼房工地进行安装自来水、下水道等工作,原被告双方之间就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4877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豆得胜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豆得胜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豆得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树森支付劳务费34877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1.90元、公告送达费710元由被告由被告豆得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涛

审 判 员  乔 琴

人民陪审员  张鹏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