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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210号

陈文珍、刘成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文珍,刘成辉,夏满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珍,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会昌县城管大队职工,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刘成辉,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夏满发,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成辉之妻。本院在执行陈文珍与刘成辉、夏满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成辉、夏满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