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珍,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会昌县城管大队职工,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刘成辉,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夏满发,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成辉之妻。本院在执行陈文珍与刘成辉、夏满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成辉、夏满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