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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刑初375号

钟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于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5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钊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晚10时多,被告人钟某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沿本区登峰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新港湾购物广场”前路段时,碰撞林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粤D×××××号轻型普通货车,被告人钟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林某报警,被告人钟某被送往澄海区人民医院就医并抽取血液样本进行鉴定。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钟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审查。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钟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钟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及出院记录、人口信息表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审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视为自首,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公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许特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晓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