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140号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苑沿街店面18-1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其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金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