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01财保22号
申请人:文建国,住哈密市。
被
申请人:王煜辉,住哈密市。
申请人文建国与被申请人王煜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文建国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煜辉名下价值300万元(叁佰万元整)的资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文建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煜辉名下价值100万元(壹佰万元整)的资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李明名下×××路虎发现4车辆手续。
三、查封、冻结担保人李明名下×××陆地巡洋舰车辆手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宇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鹏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