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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2121号

杨东与林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东,林世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121号

原告:杨东,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烨,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世华,男,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

原告杨东与被告林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杨东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杨东负担。

审判员 阮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