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121号
原告:杨东,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烨,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世华,男,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
原告杨东与被告林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杨东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杨东负担。
审判员 阮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