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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244号

周代花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代花,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周代花,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证件号码450803196509027366。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民政府,地址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周代花申请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港南劳人仲字(2015)第67号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申请人周代花案款40310.0元,承担执行费504.65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民政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803执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晓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