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7民初380号

原告李喜涛与被告张国亮、张鑫、白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喜涛,张国亮,张鑫,白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380号原告李喜涛。被告张国亮。被告张鑫。被告白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涛与被告张国亮、张鑫、白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喜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喜涛承担。

审判员  李文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