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380号原告李喜涛。被告张国亮。被告张鑫。被告白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涛与被告张国亮、张鑫、白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喜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喜涛承担。
审判员 李文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龙 来源:百度“”
原告李喜涛与被告张国亮、张鑫、白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7民初380号原告李喜涛。被告张国亮。被告张鑫。被告白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涛与被告张国亮、张鑫、白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喜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喜涛承担。
审判员 李文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龙 来源:百度“”